“较真儿”小伙四次购买同款茄克送检 法院:三倍赔偿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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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千龙-法晚联合报道(记者 高艳) 很多人从商场买了品牌服装回家,并不会在意吊牌标识上的面料成分等内容。然而“较线后小伙黎鸣(化名),却因茄克衫标识的下摆罗纹纤维含量与实测值不符,将服装商宝姿告上了法庭。

  法院判决书显示,2015年11月6日,黎鸣在宝姿北京经营二部处购买了一件男茄克衫,价格为3840元。在这款茄克衫的吊牌上标注了成分,其中,面料为53.1%聚酯纤维、46.9%锦纶,罗纹为100%棉,里料为100%聚酯纤维。

  后黎鸣委托山东省纺织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对涉案服装下摆罗纹纤维含量进行仔细的检测,结果显示下摆罗纹纤维含量为棉81.1%,锦纶17.6%,氨纶1.3%,评定为不合格,检验测试结构为所检项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纺织行业标准:茄克衫》(FZ/T81008-2011)标准要求。为此,黎鸣支付检测费400元。

  随后黎鸣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宝姿退货并退还货款3840元,支付价款三倍的赔偿金11520元,并承担商品质检费400元以及本案诉讼费。对此,宝姿称涉案服装罗纹成分标注符合囯家标准及行业标准,是合格产品,且罗纹中加入的其他纤维成分价值明显高于标注成分,不存在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情形。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宝姿北京经营二部销售的涉案服装吊牌标注的罗纹成分与实际检验测试结果不符。根据《产品质量法》相关规定,涉案服装属不合格产品,故黎鸣要求退还货款的请求合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同时,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做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黎鸣基于涉案服装吊牌传达的错误信息,做出了购买涉案服装的意思表示,应认定宝姿北京经营二部的行为构成欺诈。

  法院认为,根据国家标准,服装小部件的成分标注并非强制性要求,罗纹的纤维成分可以不予标注,但标注必须真实且符合法律规定。对于宝姿方面关于涉案服装成分标注问题未给黎鸣造成损害的意见,法院认为,黎鸣主张三倍赔偿并不以消费者人身权益遭受到了损害为前提条件。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障法》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法院认为,宝姿北京经营二部在构成欺诈的情况下,应当承担赔偿相应的责任。至于检验费,黎鸣委托检验测试的机构对诉争服装成分进行仔细的检测,也是因宝姿北京经营二部的行为引起。

  综上,法院一审判决宝姿退还黎鸣货款3840元,同时赔偿相应的损失11520元、给付检测费400元。

  宝姿北京经营二部不服一审判决,向二中院提起上诉。宝姿方面称,没有欺诈黎鸣的主观故意。

  涉案服装为茄克衫,主要由面料、撞色部分、罗纹、里料组成。一般消费的人在购买茄克衫时,价格、款式及面料是关注的重点,下摆非强制性标识罗纹部分虽然与实际成分不一致,属于标识不当的情形,但尚不足以对其是否消费产生实质性影响,因此导致做出错误购买的意思表示。

  同时,基于茄克衫本身的特点,为避开使用时面料变形影响美观,宝姿在下摆棉中加入锦纶和氨纶,目的是增加服装面料的弹性,优化面料性能,弥补棉质面料的使用缺陷,且锦纶和氨纶的价值远高于棉的价值。因此,虽然茄克衫罗纹纤维含量标识不当,但宝姿主观上没有欺诈黎鸣的故意。

  值得一提的是,宝姿方面还认为,黎鸣并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普通消费者,其买涉案茄克衫目的是为了牟利。

  宝姿方面表示,从黎鸣同时在一审法院就茄克衫对宝姿北京经营二部提起四次诉讼及提交的证据看,其在2015年6月11日和6月17日在宝姿北京经营二部处购买茄克衫四件,这些茄克衫除货号不同外,款式基本相同,且购买的型号分别为S和M号。

  宝姿方面认为,黎鸣购买茄克衫后,先后四次分别向法院提起诉讼,且在诉状中称购买一件茄克衫,其行为严重违背诚信原则,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为家庭生活消费所需的购买者。

  二中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两个,一是黎鸣有没有消费者身份,其购买涉案服装的行为是否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二是宝姿北京经营二部销售涉案服装的行为是否构成欺诈。

  法院审理认为,消费者购买动机是否用于牟利,在现有法律规定下无法用来否认购买者的消费者身份。故宝姿称黎鸣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普通消费者,与法律规定不符。

  至于宝姿是否构成欺诈,二中院认为,本案中宝姿北京经营二部销售的涉案服装罗纹标识内容与实际内容不符,其作为商品销售者对此应当明知,但却未如实告知消费者,故意隐瞒了真实情况,违反了法定义务,应当认定存在欺诈的故意。但结合黎鸣多次购买茄克衫并将购买的茄克衫送检、以前述茄克衫罗纹标识不实为由向不同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事实,认定宝姿构成欺诈行为的结果要件证据不足,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增加赔偿”的法定条件。

  综上,二中院判决宝姿退还黎鸣货款3840元,黎鸣将所购茄克衫退还给宝姿。此外,宝姿给付黎鸣检测费400元。

  那么,对于知假买假行为到底该怎么看呢? 最高法表示,在普通消费产品领域,消费者获得惩罚性赔偿的前提是经营者的欺诈行为。民法上的欺诈,则应为经营者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故意隐瞒真实情况,使消费的人做出了错误意思表示。但对于知假买假人而言,不存在其主观上受到欺诈的情形。

  此外,从目前消费维权司法实践中,知假买假行为有形成商业化的趋势,出现了慢慢的变多的职业打假人、打假公司(集团),其动机并非为了净化市场,而是利用惩罚性赔偿为自身牟利或借机对商家进行敲诈勒索。更有甚者针对某产品已经胜诉并获得赔偿,又购买该产品以图再次获利。

  最高法认为,上述行为严重违背诚信原则,无视司法权威,浪费司法资源,因此不支持这种以恶惩恶、饮鸩止渴的治理模式。

  最高法还表示,将根据真实的情况,适时借助司法解释、指导性案例等形式,逐步遏制职业打假人的牟利性打假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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