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次处置财物以现场什物为准,评价陈述和信息发布所载信息仅供参考,不作为交代凭据。在信息公告期间意向受让方自行前往标的所在地现场勘测,转让标的什物数量、质量以现场勘验为准,由意向受让方自验并承当相应的职责;一旦交纳保证金,即标明已彻底了解与认可标的情况及相关约好,自愿承受标的的悉数现状及瑕疵,并愿承当悉数职责与危险。
2、意向受让方需依照转让底价的30%交纳摘牌保证金,待项目成交后主动转为买卖价款的一部分。自确定为终究受让方后次日起5个作业日内与转让方签署《财物转让合同》,自《财物转让合同》收效之日起5个作业日内将剩下转让价款及买卖服务费付出至沈交所指定对公账户。受让方不得以不了解标的情况等为由回绝现状接纳、回绝签署《财物转让合同》、交还标的物或拒付价款,转让方及沈阳联合产权买卖所有权扣除受让方保证金,回收转让标的,再次进行揭露转让。
3、受让方付清买卖价款后,与转让方处理财物交代手续,一起受让方须在10日内将受让财物依照转让方要求悉数搬离出指定区域。
4、受让方须依照经转让方承认的区域与规模进行清运作业,遵守转让方的现场办理和全面指挥,不得影响转让方正常生产秩序。若因清运导致周围设备损坏或呈现超规模拆运,引起的悉数经济损失和职责悉数由受让方承当,一起转让方有权将其铲除进场并追究其经济补偿及相关法令职责。现场拆解、处理、装卸、运送、垃圾清运等费用由受让方自行承当,一起在标的财物清运结束后达参与平地净,满意转让方要求为准。
5、转让标的移送完成后,产生的任何质量、安全、环境影响等问题均由受让方自行承当,与转让方无关,工程验收严格执行相关法令和法规辅导定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