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备公司托运的贵重设备遭遇车祸受损,正常的情况下,应该是设备公司状告物流公司要求赔偿,但是在法庭上,却是
2021年1月1日,福建某设备制造股份公司(下简称“设备公司”)与泉州某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流公司)签订长期的运输合同,合同约定由物流公司负责运输设备公司托运的货物。同年5月8日,设备公司将由某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承保公路货运险的案涉换热器组件交由物流公司负责安排运输。
三天后,在杭瑞高速云南昆明往楚雄方向的高速路段上,牵引车和所载的设备与草铺立交道路设施相刮擦,造成设备发生严重货损,收货人因此拒收货物。
事故发生后,设备公司向保险公司提出赔付请求。2021年7月13日,保险公司向设备公司赔付保险理赔款25万余元,并依法取得案涉货物的代位求偿权。
事后,保险公司要求物流公司支付其已经赔付的保险理赔款25万余元,但遭到拒绝,协商无果后,保险公司将物流公司起诉到鲤城法院,要求其支付这笔款项。
在物流公司看来,自己无需支付这25万余元。物流公司辩称,其是保险合同的投保人,保险公司作为保险人不能向作为投保人的物流公司行使追索权。物流公司还称,为了尽最大可能避免货物运输中发生风险,其向保险公司投保了公路货运险保险,目的是最大限度维护出险时被保险人的利益而进行投保。保险公司虽然享有保险人代位追偿权,但不能向保险合同投保人即物流公司行使追索权。否则,有违投保合同的签订目的。
此外,物流公司还认为,货物损失因实际承运人A公司驾驶员过错造成,应由实际承运人承担,而不应由物流公司承担。
经查明,2020年,物流公司作为投保人与保险公司作为保险人签订《货物运输预约保险协议》,约定:被保险人为出险时对货物有保险利益的单位或个人。2021年1月1日,设备公司作为甲方与物流公司作为乙方签订《运输合同》,约定:由物流公司负责运输设备公司托运的货物;运送过程中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或损失,物流公司应按货物的实际损失赔偿设备公司;物流公司需根据设备企业来提供的货物保额,购买相应的保险,保险费用包含在托运费用。
2021年5月8日,物流公司与驾驶员熊某某(车辆所属单位为A公司)签订《运输协议书》,物流公司将设备公司托运的设备由熊某某负责运输。熊某某在运送过程中出了事故,造成货物严重受损,收货人也因此拒收货物。
得到保险公司赔付后,设备公司出具《权益转让书》,将代位求偿权转移给保险公司。
鲤城法院认为,法律规定,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为不同主体,因投保人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依法主张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投保人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本案的投保人为物流公司,被保险人为设备公司,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系不同主体。设备公司支付的运输费中包含了保险费。保险公司向设备公司支付保险理赔款,尔后设备公司将索赔权利转让给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基于设备公司与物流公司之间的合同关系,主张代位行使被保险人设备公司对投保人物流公司请求赔偿的权利,于法有据。
据此,鲤城法院一审判决物流公司必须支付保险公司保险理赔款25万余元。物流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泉州中院提起上诉。近日,泉州中院作出终审,维持原判。
代位求偿权也称代位追偿权,是指财产保险中保险公司赔偿被保险人的损失后,能取得在其赔付保险金的限度内,要求被保险人转让其对造成损失的第三人享有追偿的权利。
在财产保险中,当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而该项损失应当由第三人负赔偿相应的责任时,被保险人既能要求该第三人即责任人赔偿,也能要求保险公司承担赔偿相应的责任。如被保险人选择后者,保险公司承担了保险金赔付责任,便取得了对责任人的追偿权利。
在被保险人和投保人为不同主体时,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后,依据保险合同要求保险公司做理赔,保险公司理赔并取得索赔权利后,若投保人属于保险事故中的第三人,保险公司有权向投保人提起代位求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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